近日,江源林区基层法院综合审判庭法官参加了由检察机关组织的对一起盗窃案件犯罪嫌疑人不起诉听证会。 经查明:犯罪嫌疑人孙某以占有使用和牟利为目的,在2019年9月至2019年11月期间,到某林场施业区内掘挖地下松木明柴4次,共计2520公斤,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385元。 听证中本院认为:从情理上讲,我辖区内生活的百姓自始均以用捡拾明材引火当做正常的生活需要,一直延续至今,现在在没有进行普法宣传就将此类行为归于犯罪行为,于法不合,且超过了辖区百姓的认知。从法律角度分析,难以认定犯罪嫌疑人孙某具有犯盗窃罪的主观故意,犯罪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产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评价标准是自己的行为是对是错要以普通人的常规常情来判断,也就是以大多数的普通人的认知评价这个行为的对错,更多的是以道德标准来评价认定是否有犯罪的故意。综上,对孙某上山捡烧柴的行为,对植被虽然有一定的破坏,但通过民事、行政手段可以处理,用刑事处罚,有违刑法的谦抑性,也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因此,对被告人孙某不起诉的决定是正确的,应该得到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