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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认识有误引发赔偿
盖东升 陈昊
日期:2024年04月16日 来源:吉林城乡网

近日,江源林区基层法院审理了一起因认识有误引起的房屋租赁合司纠纷。

2021 年 5月原告曹某与被告张某签定房屋租赁协议,约定曹某租用张某房屋办学生午餐班,租期为一年,2022年5月末,房屋租期届满,张某在外地未能回来办理房屋交接手续。2022年7月9日张某回到江源,发现曹某并没有搬离,于是表示拒绝返还押金,曾某对此表示无法接受并因此拒绝退房,双方争执至2022年7月25日,曹某才退还房屋,并在多次索要押金无果后来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定,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屋出租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原、被告均应按约定履行义务,合同到期后,原告应腾退房屋,被告应返还押金。而曹某在2022 年7月9日张某回到江源后以张某未返还押金为由拒不退还房屋则存在过错,应予赔偿,本院酌定赔偿150元。张某无正当理由也应返还曹某剩余抵押金。

法官提示:留置往往适用于动产,而做为不动产的房屋则不宜适用留置这种方式。房屋租赁关系中,双方应严格按照签订的协议履行相关义务,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义务的,很可能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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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立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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