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源林区基层法院执结一起申请执行人李某与中铁某局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经过执行法官不懈地努力,案件通过和解履行完毕,依法保护了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022年10月1日晚上19时,原告李某行至湾沟镇某煤矿小市场十字路口南侧,因天黑且没有路灯不慎掉入下水井,致使李某腿部受伤,后经110送至某林区医院,后转院至白山市某医院,经诊断,右腿骨闭合性骨折,共住院44天,花去医疗费16809.66元。经原告委托亲属多次与中铁某局协商未果,于2023年10月,原告将被告中铁某局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费用130870.00元,经承办法官调解,达成协议“由被告中铁某两个局各赔偿原告李某人民币60000元。”调解期限到期后,中铁其中某局所欠30000元赔偿款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未付。2025年1月,李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该案执行立案后,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项目部负责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负责人以“李某曾书面承诺向另家某公司追讨赔偿款”为由拒绝履行。 承办执行法官考虑此案涉沈白高铁建设项目施工产生的意外伤害纠纷,如果强行冻结高铁资金账户势必影响高铁项目进展,为了保障沈白高铁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充分发挥和解机制,多次对被执行人负责人释法明理,讲明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带来的严重法律后果。功夫不负有心人,被执行人负责人表示愿意与申请执行人李某协商给付,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当日下午将剩余赔偿款30000元汇入法院执行款账户,此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已全部履行完毕。“谢谢法官,没想到这么快就拿到赔偿款了”申请执行人李某来到法院执行局办理领取执行款手续与执行干警说道。此案的执结,受到了当事人的称赞。 初审:郭小宇 复审:石巍 终审:曹梦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