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蛟河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储存爆炸物一案,判处被告肖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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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蛟河市某煤业公司爆破员肖某受该公司火工品负责人郑某(已判决)指使,在炸药库领取雷管100枚。脱离监控区后,违规交给郑某,后郑某将雷管非法储存在自己办公室的床下,用于该公司其他没有爆破员的班上的生产以及在节假日、国家法定假日的煤矿生产。案发后,被告人肖某被抓获归案。
蛟河法院经审理认为,肖某违反国家有关爆炸物品的管理规定,非法储存雷管。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应予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