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5日,大安人民法院大岗子法庭收到大岗子镇某村委会的诉前财产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姚某、陈某、朱某所共有的41万斤水稻进行保全,原因是被申请人三人未交承包费,现需对其相应价值的水稻保全,以避免集体利益的损失。 法庭收到申请,确认担保材料、委托书等材料齐全,按要求收取保全费后,立即去书记员那里立案。经承办法官李伟出具查封公告、保全裁定书后,立即带领法庭工作人员对被申请人的存放收获的水稻场地及相应水稻进行实地查看,并送达保全裁定,张贴查封公告,填写查封清单,记录查封笔录,并细心与当事人详细讲解保全的作用,用途,防止当事人反应过激。 经过一下午的耐心讲解,说明保全的法律效力,当事人最终同意签收相应法律文书。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大岗子法庭及时对申请保全的财产进行了保全,为后续诉讼、执行等程序提供有效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