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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未成年,父母离婚后仍有抚养义务
施浩为
日期:2021年06月29日 来源:

6月8日,10岁孩子的父亲代某向公主岭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前妻丁某给付(2016年4月15日—2021年5月15日)一直拖欠婚生女代丽(化名)3.05万元抚养费,以及今后按时给付女儿每月500元的抚养费,直至代丽完成学业为止。

孩子未成年,父母离婚后仍有抚养义务

接到案件后,公主岭法庭承办法官宁达立即查阅卷宗,询问当事人案件事实。原来,代某与丁某婚后由于感情不和于2016年4月15日协议离婚,双方自愿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婚生女代丽的抚养权归父亲代某所有,母亲丁某每月给付女儿代丽抚养费500元,直至代丽学业结束为止等内容。后丁某一直未按离婚协议给付抚养费,原告代丽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庭审中,原告代丽法定代理人代某认为,其女代丽今年10岁,正是成长的关键期,为让代丽有一个健康舒适的成长环境,代某提出将诉讼请求中抚养费给付期限由完成学业为止变更为至18岁时止,保障其女代丽安稳成长至成年。

被告丁某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对原告民事起诉状中所写事实和理由没有异议,但丁某辩称,离婚后她身体不好需要看病就医,加之没有上班,没有经济能力负担女儿代丽的抚养费。今后,如果她的身体允许,她就上班挣钱,每月给付女儿抚养费500元。

法庭审理认为,丁某为代丽之母,无论其与代某离婚与否,对婚生女代丽均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尤其是丁某对代丽的抚养义务,不应仅表现在及时履行给付抚养费义务,还应加强与其女的沟通交流,关注其生理、心理状况、行为习惯等,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引导其健康成长。综上,原告请求法庭判令丁某给付拖欠61个月的抚养费3.05万元及今后按时支付每月抚养费500元的诉讼请求,公主岭法庭予以支持。

法庭最终判决被告丁某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代丽2016年4月15日至2021年5月15日期间所拖欠抚养费3.05万元;自2021年6月开始,至代丽18岁止,丁某每月28日前给付抚养费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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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迟瑞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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