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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种非法获利,三人最终落入法网
温丽娇
日期:2021年07月01日 来源:

近日,公主岭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件,被告人柴某、王某甲、杨某购进假冒种子对外销售,被公主岭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被告人王某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被告人王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被告人杨某判处缓刑一年刑期,并处罚金2—3万元。

2019年12月份,公主岭市某农资经销处负责人柴某从王某乙处以35元每袋的价格购进3000多袋假冒的某种业的玉米籽(市场价格在70—80元之间),后柴某将其中的1500余袋种子以45元的价格卖给了被告人王某甲,被告人杨某作为该店销售及管理人员,明知柴某销售的是假冒种子,却帮忙销售和送货。而王某甲明知其购买的是假冒种子却将该种子分三次销售给袁某,销售金额达9.5万余元。2020年3月19日,杨某与柴某又一起向袁某销售柴某购买的假冒种子,金额达7.1万余元。其中,被告人柴某获利共计2万余元、王某甲获利7500元、杨某获利4000元。案发后,柴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王某甲、杨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柴某、王某甲、杨某明知所售种子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销售,数额较大,其三人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鉴于被告人柴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犯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在柴某销售给王某乙假冒种子的犯罪事实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又鉴于三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预缴罚金,且积极返还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及被害企业的谅解,酌情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等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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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迟瑞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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