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24日下午17时左右,原告勾某与其丈夫高某在自家院子内干活时,突然听到院外有人喊,原来是被告王某对勾某说:“听说你家养的马死了,说是我家给下药药死的。”勾某说自己并没有说,随后双方发生争执,王某将勾某头发抓住,厮打到一起,勾某身体多处被打伤,牙齿被打伤脱落,最后倒地昏迷不醒。家属报警后,勾某被送往公主岭市国文医院住院治疗。期间,王某对勾某不闻不问,原告勾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王某赔偿其各项医疗费用总计43696元。 公主岭法庭审理认为,原告勾某,与被告王某因邻里纠纷发生口角,并厮打在一起,致使勾某受伤住院治疗。由于双方不能够冷静处理纠纷,对此事的发生双方都存在一定的过错。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的规定,王某应对勾某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双方对案件纠纷产生的过错责任,勾某与王某应当承担同等责任,即对损害的发生各承担50%的责任。最终判决被告王某赔偿原告勾某合理经济损失1544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