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饭店“内鬼”盗窃,法院依法判刑
温丽娇
日期:2021年08月24日 来源:

近日,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盗窃犯罪案件。被告人刘某身为某包子铺后厨人员,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内先后13次盗窃店内吧台收银盒内现金,被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10月,在公主岭市某小区门市“某包子饺子铺”内,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无人之际,先后盗窃吧台收银盒内现金13次。案发后,被告人刘某与被害人黄某已达成和解,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饭店“内鬼”盗窃,法院依法判刑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又鉴于刘某已经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并取得了谅解以及自愿缴纳罚金等情节,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刘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并结合公主岭市司法局社区考察同意接收刘某为社区矫正对象的意见及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决定对刘某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盗窃罪)等法律法规之规定,遂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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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迟瑞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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