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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在ATM机上的盗窃罪
温丽娇
日期:2021年08月24日 来源:

近日,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犯罪,被告人于某在ATM机操作时,发现了上一位储户程某未汇进卡内留存在存取款机钱匣内的一万元现金,于某心生贪念将钱取走,因触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2020年6月25日11时30分许,在公主岭市玛钢路口东侧某银行的ATM存取款机处,被告人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程某之前未汇进卡内留存在存取款机钱匣内的一万元现金取走,后被公安机关查获。案发后,涉案赃款已返还失主。

发生在ATM机上的盗窃罪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于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于某已取得失主的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于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等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人于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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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迟瑞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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