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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赃物仍回收,男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被判刑
温丽娇
日期:2021年08月24日 来源:

不法分子采用非法手段盗取他人物品后,一般会低价处理这些物品以求尽快脱手,但若有人贪图便宜明知是赃物仍回收转卖,从中赚取差价,按照有关法律则将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论罪。近日,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被告人路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2020年10月,在公主岭市范家屯镇某废品收购部,被告人路某明知张某所有的1200米长的电缆系犯罪所得情况下,仍以8万元的价格进行回购。收购后,路某开车将电缆拉至沈阳,在沈阳市某废品收购站,以22万元的价格销售给李某。经鉴定,被告人路某收购的1200米长电缆共计价值人民币41.04万元。案发后,被告人路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路某明知电缆是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被告人路某主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路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从宽处理,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明知赃物仍回收,男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被判刑

法官说法:

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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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迟瑞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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