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某与丁某某原系夫妻关系,二人因感情不和于2016年4月15日协议离婚,并自愿签署离婚协议书,明确婚生子代某某的抚养权归父亲代某所有,丁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至代某某18岁为止。 因丁某某于2016年4月15日至今一直未履行义务,代某某遂向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判决,丁某某一次性给付代某某抚养费3.05万元,并明确以后每月给付500元。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依法向被执行人丁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经调查,丁某某在范家屯镇某工厂上班,执行法官立即与该企业负责人取得联系。 据了解,丁某某生活较为困难,于是执行法官将丁某某传唤至法院,向其告知其本人应依法履行给付其子代某某抚养费的义务,同时还应加强与代某某的沟通交流,随时关注其生理、心理健康状况和行为习惯。最后,双方达成和解,丁某某愿意履行自己应该承担的那部分抚养费,至此案件顺利执结。 此案件以和解的方式解决了代某某抚养费的问题,体现了法理与情理的结合,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