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6日,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向公主岭市公安局移交单某甲涉嫌刑事诈骗一案,公主岭市公安局于当日受理刑事案件。 2019年6月13日,公主岭市公安局依法对案件关键证人被告人单某乙、李某进行取证工作。在取证过程中,单某乙、李某意图陷害单某甲,故意提供虚假证言,导致公安机关对单某甲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严重扰乱公安机关正常司法活动。 案发后,单某乙、李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公主岭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单某乙、李某在刑事诉讼中故意作虚假证明,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其二人行为已构成伪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单某乙、李某犯伪证罪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单某乙、李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单某乙、李某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单某乙、李某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单某乙、李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伪证罪)、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自首)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单某乙犯伪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二、被告人李某犯伪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