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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主岭市法院:公开宣判一起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
温丽娇
日期:2021年10月08日 来源:

近日,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宣判了一起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被告人董某为获取非法利益收购他人银行卡进行倒卖,被法院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一审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当庭表示服从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12月中旬,朱某(已判刑)找到被告人董某,提出欲购买银行卡套装(包括银行卡、U盾、绑定手机号码、卡主身份信息)。董某找到林某、杜某等人,提出以300元(人民币,币种下同)、200元不等的价格收购银行卡套装,后林某、杜某等人用自己的信息办理的银行卡套装,共计7套交给董某,董某以1400元的价格将收购的该7套银行卡套装出售给朱某后,未向林某、杜某等人支付钱款,董某获利1400元。

公主岭市法院:公开宣判一起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董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妨害信用卡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鉴于董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且其家属积极上缴违法所得,预缴罚金,酌情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等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指违反国家信用卡管理法规,在信用卡的发行、使用等过程中,妨害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活动,破坏信用卡管理秩序的行为。本罪中的信用卡是指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在此,提醒广大群众不要为了蝇头小利轻易将自己的银行卡交给他人使用,以防不法分子将银行卡进行倒卖或从事其他违法活动,也不要非法持有他人银行卡进行买卖,触犯法律,终将受到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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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迟瑞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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