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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销售死因不明牲畜,虽未流入市场仍被判刑
日期:2021年11月10日 来源: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舌尖上的安全关乎每一个人,可偏偏有人为不法利益所惑,挑战大众的底线。近日,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宣判了一起非法收购死因不明的猪牛案件,四名被告人因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依法判处刑罚,并对四名被告人作出了从业禁止规定。

法院审理查明,4月18日10时许,在公主岭市玻璃城子镇某村,被告人包某将自己饲养的死因不明的一头牛犊以人民币146元的价格出售给齐某。下午14时许,在公主岭市毛城子镇某村,被告人韩某发现自己饲养的一头猪濒临死亡,遂打电话给刘某。被告人刘某拒收此猪,后帮着韩某联系齐某。被告人齐某让刘某将猪捎到毛城子镇街里,两人见面交接该猪后,齐某将300元猪款通过刘某转给了韩某。齐某收购死因不明的猪和牛,欲将加工后的猪肉、牛肉出售,在运输该猪至玻璃城子镇自家加工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并在车上扣押其以146元收购的牛犊一头。四名被告人均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收购销售死因不明牲畜,虽未流入市场仍被判刑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齐某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明知是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牲畜,未经检疫仍收购、销售,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告人刘某、包某、韩某明知是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牲畜,未经检疫而进行销售,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三人行为均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因齐某收购的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牲畜尚未流入市场,故酌情对齐某从轻考虑。

鉴于四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最终,判决被告人齐某、刘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包某、韩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同时禁止被告人齐某、刘某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期限为三年;禁止被告人包某、韩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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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迟瑞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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