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被告人万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判决作出后,被告人万某表示服判息诉。 吉林省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责公主岭市东方美居开发公司工程承建。2018年3月,被告人万某与吉林省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签订公主岭市东方美居三标段工程施工合同。2018年3月至2019年12月期间,万某雇用贺某、杨某、魏某、邵某、古某等人进行施工。工程完成后,吉林省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按照合同规定向万某支付工程款总计3900余万元(扣留5%质保金)。万某收到工程款后,仍拖欠贺某、杨某、魏某等9人工资60余万元。 为向吉林省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索要合同外的工程款,万某虚增农民工工资至83万元,并让贺某、杨某、魏某等9人前往公主岭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吉林省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拖欠农民工工资83万元。 万某在接到公主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后,仍未支付贺某、杨某等人工资46.6万元。随后,公主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处理。立案后,万某已全部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取得劳动者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万某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报酬,数额较大,经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鉴于被告人万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且积极赔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取得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等法律法规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