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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征收补偿被判刑
日期:2021年11月22日 来源:

近日,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宣判了一起诈骗案件,被告人王某与刘某甲系夫妻,在二人没有资格取得回迁房屋的情况下,非法买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名额,试图以此获得回迁房屋。二人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2019年4月份,在公主岭市大岭镇政府土地征收过程中,因被告人王某、刘某甲非大岭镇某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故其所有的位于大岭镇某村十组168.02平方米的房屋不能采取产权调换方式补偿,只能货币补偿。为得到回迁房屋,被告人王某、刘某甲与崔某甲、崔某乙、刘某乙(均另案处理)协商后使用崔某乙户头办理回迁手续,并支付崔某乙 6万元人民币。被告人王某以崔某乙名义调换面积为65.72平方米、83.72平方米房屋两套,因崔某乙丈夫无法提供无房证明,致被告人王某未实际取得回迁房屋。

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征收补偿被判刑

根据《大岭镇集体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被告人王某被拆迁房屋符合货币补偿,不符合产权调换方式补偿,被告人王某合法所得应为货币补偿每平方米1650元,回迁楼房成品价格为每平方米2200元,王某非法取得回迁房屋面积116平方米,金额为6.38万元人民币。案发后,被告人王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刘某甲被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征收补偿,数额巨大,其二人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鉴于二被告人在实施诈骗犯罪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又鉴于被告人王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犯的犯罪事实,系自首,被告人刘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犯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且二人均自愿认罪认罚,主动上缴罚金,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等法条规定,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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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迟瑞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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