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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土地发生争执,砍伤父亲锒铛入狱
日期:2021年11月23日 来源:

近日,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儿子砍伤父亲的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杨某甲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3月2日,被告人杨某甲在公主岭市响水镇某村五组家中,与其父亲杨某乙因土地一事发生口角后,杨某甲先用啤酒瓶将杨某乙打倒在地,随后杨某甲用菜刀向杨某乙面部、头部、左耳廓、左项部连砍数刀欲砍死杨某乙。杨某乙受伤后逃跑至王某家小卖店处躲避,杨某甲追赶到王某家小卖店,将王某家玻璃打碎,欲跳窗进入屋内,被王某等人拦住。

因土地发生争执,砍伤父亲锒铛入狱

经公主岭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伤者杨某乙面部损伤程度评为轻伤一级,头部损伤程度评为轻伤二级,左耳廓、左项部损伤程度均评为轻微伤。经吉林省精神病医院鉴定,被告人杨某甲患器质性人格改变,受疾病影响,案发时对自己违法行为的辨认能力存在,控制能力均削弱,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案发后,被告人杨某甲被传唤到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杨某甲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甲案发时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

本案系民间矛盾所引发,且被害人杨某乙对被告人表示谅解,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被告人杨某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第二十三条(犯罪未遂)、第十八条第三款(精神病人的犯罪)等法律法规之规定,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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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迟瑞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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