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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纠纷调解有新招 法院社区共治显实效
日期:2021年12月03日 来源:

近年来,面对物业服务纠纷案件的大幅增长,镇赉法院积极践行司法为民宗旨,主动探索“法院+社区”诉源共治新机制,充分发挥网格法官、人民调解员和社区的协同调处力量,不断稳中求进、守正创新。自今年以来,镇赉法院已成功将357起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化解在诉前。

物业纠纷调解有新招 法院社区共治显实效

案情回顾:

近日,镇赉法院受理了某物业公司诉某小区部分业主未交物业费一案。据了解,该小区部分业主因与该物业公司产生矛盾,迟迟未缴纳物业费,该物业公司遂将拖欠物业费的业主诉至法院。

案件调解:

镇赉法院考虑到此案案情简单,且涉及业主较多,将此案件导入诉前调解,并充分运用“法院+社区”诉源共治机制,成功定纷止争。一方面,该小区所属社区的工作人员获知此事后,第一时间联系物业公司负责人和相关业主商讨处理方案,为镇赉法院的诉前调解工作打下了良好基础;另一方面,镇赉法院充分回应业主诉求,主动延伸司法服务,委派人民调解员和网格法官到社区面对面和业主进行沟通,耐心向业主讲解《民法典》中的相关细则,告知业主履行缴费义务的必要性,并将业主的一些建议和期望传达给了物业公司负责人,负责人表态今后将会提供更优质的物业服务。

最终,在法院和社区的群策群力下,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所有业主陆续补缴了已拖欠数月的物业费。

今后,镇赉法院将不断完善“法院+社区”诉源共治机制,并扎实推进“法官进网格”工作,着力构建一个“统筹联动、简案快调”的物业纠纷多元速解体系,有效节约当事人诉讼成本,充分保护群众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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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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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迟瑞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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