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公主岭市法院审理了一起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件,被告人李某、石某因买卖死因不明的生猪,分别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元及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并对二人做出了从业禁止。 法院经审理查明,今年5月7日8时许,被告人石某在公主岭市陶家屯镇某村将一头死因不明生猪(280余斤)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李某。李某将死因不明的生猪运输至朝阳坡镇朝阳坡村家中院内的屠宰窝点准备销售,并雇用许某负责屠宰。后经公主岭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证明,上述猪肉不具备检疫条件,死因不明。当日,被告人李某、石某被公主岭市公安局食药环侦大队民警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石某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经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告人李某、石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涉案生猪尚未流入市场,故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等法律法规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