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某与被告王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今年6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经判决,解除原告曹某与被告王某2020年9月4日签订的解放J7平头与挂租赁合同,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将合同中约定的牵引车和挂车返还曹某,并给付曹某车辆租赁费8万元、车贷款84165元、违约金2万元。 判决生效后,王某迟迟未履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 11月23日傍晚,忙完一天的工作刚准备吃饭的执行干警王海亮接到了来自九台某物流公司的回复电话,经核实,涉案重型牵引挂车确实在沈阳某物流园内停放。想到该车为运营车,如果配货上道,会为扣押工作带来不小阻碍。为防止该事件发生,来不及吃饭的他第一时间与搭档联系,连夜去往沈阳扣押挂车。经过不懈努力,涉案车辆终于扣押成功。 执行工作作为维护法律权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面对人民群众“急难愁盼”的问题,执行干警始终用汗水和行动守护为人民服务的初心,用无悔的忠诚默默兑现着对胸前法徽的庄严承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