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镇赉法院成功调解了两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为当事人解决了燃眉之急。 2014年1月12日,原告闫某、原告姜某分别与被告镇赉县某汽车出租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出租车营运合作合同》,租期自2014年1月12日至2022年1月11日止。合同签订后,闫某、姜某按照约定,分别一次性将风险抵押金2.8万元和车辆违约保证金2000元交给了该汽车出租服务有限公司,并取得了该车的自由经营使用权。 租赁合同履行完毕后,该汽车出租服务有限公司理应按约定退还风险抵押金及保证金,但公司负责人声称,由于内部管理规定,必须等车辆报废结束后才能退还这两笔款项。闫某、姜某认为,该汽车出租服务有限公司违反合同约定,纷纷起诉至镇赉县人民法院,要求该汽车出租服务有限公司向二人各退还风险抵押金及保证金3万元。 镇赉县法院接到此案后,承办法官找到两起案件的当事人闫某、姜某,详细了解事情经过。为节约诉讼资源,快速化解纠纷,决定在征得原告和被告的同意后进行庭前调解。调解中,承办法官多次与该汽车出租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沟通,详细阐述情与法的利害关系,并合理运用背靠背约谈、面对面协商等调解方法,引导双方当事人换位思考、相互体谅。经过承办法官的不懈努力,闫某、姜某与该汽车出租服务有限公司达成和解,该公司愿意于今年1月27日将此款退还给闫某、姜某。至此,该案得到圆满解决。 近年来,镇赉法院始终践行司法为民服务理念,将调解工作贯穿案件始终,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最大限度促进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下一步,镇赉法院将不断加大诉讼调解力度,并充分发挥公正裁判对群众行为的正确指引作用,为维护基层社会稳定贡献法院力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