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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货款6万元 法官依法判决
温丽娇
日期:2022年02月21日 来源:

公主岭法院秦家屯法庭近日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原告王某诉被告盛某自2016年起在王某经营的化妆品店进货,累计拖欠货款6万余元,盛某一直以资金紧张为由未给付货款。经王某多次催要,盛某于2020年2月23日向王某出具借条一张(六万元),约定还款日期为2020年6月23日。到期后,王某联系盛某,此时的盛某电话不接,信息不回,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王某起诉至公主岭法院秦家屯法庭,要求盛某立即给付拖欠的6万元货款。

法庭经审理查明,2016年被告盛某在原告王某处赊购护肤品,共计60513元。2020年2月23日,被告盛某向原告王某出具一张6万元借条,借款期限4个月,于2020年6月23日归还,借款人盛某签字确认。借款到期后,被告盛某始终未归还欠款。

法庭审理认为,被告盛某在原告王某处赊购护肤品,并向原告王某出具借条,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双方买卖行为合法有效。被告盛某应按约定履行给付货款义务,未按约定履行,应承担违约责任。现双方约定还款期限已过,原告王某要求被告盛某偿还欠款6万元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法庭予以支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被告盛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原告王某欠款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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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迟瑞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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