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8日,在公主岭市怀德镇某村附近,周某驾驶农用三轮车,将行人李某撞倒后并当场身亡。事故发生后,李某的继承人与周某一同来到公主岭市法院环城法庭智慧便民法庭,就民事赔偿问题进行和解。 调解员张晓春随即询问了事件经过并展开调解,但双方对赔偿数额争执不下。于是,调解员张晓春与环城法庭派驻智慧便民法庭的法官吴英华线上取得联系。 吴法官了解案情后,向李某的继承人进行解释:交通事故死亡确实按20年的死亡赔偿金计算,但法律规定,六十周岁以上的受害人根据年龄的增加,死亡赔偿金的年限相应减少。受害人李某今年75周岁,按照规定,死亡赔偿金的年限为5年,总金额是166980元(33396元/年×5年)。 当事人听到吴法官的解释后,明白了具体的赔偿情况。最终,双方在智慧便民法庭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当场将赔偿金给付完毕。至此,该案从事故发生到履行完毕,用时不足24小时。 相关链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第十五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2020年度吉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3396元,五年总计16698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