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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离婚,彩礼应否返还?
温丽娇
日期:2022年07月12日 来源:

高某与刘某经人介绍相识,二人于 2018年 9月 22日举行订婚仪式,高某向刘某及其父母提供订婚彩礼2.4万元,摆订婚酒席时支付酒席款 5400元。2018年11月22日,双方登记结婚。2019年12月24日,高某又给刘某及其父母彩礼17万元。双方登记结婚后一直没有共同生活,2021年12月14日,高某起诉与刘某离婚,并将刘某的父母也一并起诉,要求与刘某离婚且要求三被告共同返还彩礼19.4万元,酒席损失 5400元,共计19.94万元。

公主岭法庭审理认为,庭审中原告被告双方均认可高某过给刘某及其父母彩礼17万元,加上订婚彩礼2.4万元,总计彩礼19.4万元的事实。加之高某提供自己父母住院病历及公主岭市某街道某村的证明,证明其父母患有疾病,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之前的大额彩礼支付给高某家庭造成了生活困难,故本案彩礼应酌情予以返还。

由于高某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刘某父母收取彩礼钱,故法庭认定,刘某父母不用归还高某主张的彩礼钱。考虑到刘某在筹办婚礼过程中及与高某共同生活期间确有一定合理花销的事实,法庭最终判决刘某返还高某彩礼钱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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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迟瑞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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