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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松法院首次对未成年人犯罪活动记录保护封存
乔元兀 记者 侯春强
日期:2022年07月21日 来源:

近日,抚松县人民法院当庭审理宣判了一起未成年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庭审结束后,法官按照今年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及时向有关部门所发出了首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通知书》,建议各部门对该案的犯罪活动记录进行封存。

2021年1月期间,被告人姚某(犯罪时年满17周岁)明知其所出售的银行卡会被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将自己的银行卡、电话卡和U盾出售给他人,从中获利人民币1,200.00元。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姚某所出售的银行卡转账跑分流水共计人民币904,288.00元。案发后,被告姚某上缴个人违法所得人民币1,200.00元。   

最终,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姚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2,000.00元。

依法向涉案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指定辩护人、公诉机关、侦查机关、法律援助中心及时送达《犯罪记录封存通知书》,并按照实施办法提示上述部门对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严格落实对未成年人犯罪活动记录封存的相关法律规定,切实保障未成年罪犯在服刑后能够正常工作、生活、学习,不会因有犯罪前科而被社会歧视、降低成长自信心,从而在全社会形成共同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长远合力。

“未成年人因生理、心理尚不成熟,犯罪时有一定的盲目性、冲动性,如果依法施以刑罚后,再向社会公布他们的犯罪记录,这不利于他们改过自新,很好地融入社会!”“对未成年人犯罪‘隐私’及时进行封存保护,也是社区‘绿色家园’教育转化工作的创新之举……”该案审前分析研讨会上,参与法官、律师、社区帮教(矫正)工作者及人民陪审员在讨论时纷纷表示。

近年来,抚松县人民法院坚持刑事审判与未成年人权益保障工作有机结合,做到相互衔接、相互促进。工作中,该院严格按照相关部门及上级法院的要求,始终树立案件审理、普法教育精品意识,采取有力措施,积极延伸和拓宽未成年人刑事审判职能,并有效分发挥“法制副校长”、“少年法庭”帮教普法作用,为保障广大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促进社会平安稳定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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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迟瑞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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