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刘某系案涉小区的业主,刘某于2018年开始入住案涉小区。2020年7月份多阴雨天气,刘某居住的房屋外墙皮因有裂痕导致向屋内渗水,房屋多处墙面均有渗水痕迹,屋内墙体出现长毛现象,室内装饰、装修遭受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刘某找到物业公司,但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刘某无奈自行修复了房屋,故以此拒绝缴纳物业费。 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刘某房屋出现漏水现象还在房屋质保期内。物业公司虽有义务负责与开发商进行协调、通知、告知,但并不承担修复责任,故业主刘某应当按照房屋买卖合同向开发商主张权利。刘某以此为由拒绝缴纳物业费没有法律依据,法律不予支持。 在法官释法明理之后,业主刘某了解相关法律,明确了物业公司和其他主体的权力和义务。物业公司也表示,会积极协助业主刘某与开发商沟通联系,解决问题。最终,在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刘某主动缴纳了物业费,双方冰释前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