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宣判了一起销售伪劣产品、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5月至2021年4月期间,被告人毛某从范某(另案处理)处进购伪劣机油并销售至市场,进购金额达 48750元,获利 1万余元。2019年8月至2020年9月,刘某甲(另案处理)、范某、刘某乙(另案处理)生产灌装假冒注册商标的成品机油期间,被告人毛某将从网上购买的带有假冒、非法制造的一汽奥迪标识的翻新油桶、废旧油桶、桶盖、防伪贴等销售给范某,用于灌装制造假机油,非法经营数额229010元,获利 1万余元。案发后,毛某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到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毛某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管理法规,销售不合格产品,销售数额58750元;销售伪造、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鉴于毛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销售伪劣产品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另外其在被传唤期间主动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并不掌握的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事实,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百一十五条等法律法规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毛某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并继续追缴被告人毛某违法所得人民币2万元,上缴国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