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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主岭市法院:审理一起侵权责任纠纷案
日期:2023年02月20日 来源:公主岭市法院

近日,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公主岭法庭宫萍法官审理一起原告魏某辉诉被告公主岭市某福利服务中心侵权责任纠纷一案。

魏某2017年6月4日入住某福利中心时属于半自理的老人,2022年2月12日,被告某福利中心的员工洗澡员刘某秀为魏某洗澡,其将洗澡的水龙头打开后就离开,沐浴期间并未在现场对行动不便的魏某进行必要照料,最终导致魏某烫伤,于当日入武警吉林总队医院住院治疗。虽某福利中心称用温水为魏某洗澡,但是在洗澡员离开的时间里无法保证水温是否有忽然转高的风险,且某福利中心的工作人员在明知魏某存在自身疾病的情况下未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最终导致魏某烫伤,并于2022年3月29日死亡,因此某福利中心应就魏某产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系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应当对某福利中心工作人员为魏某洗澡烫伤与魏某的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及参与程度予以充分的考虑。结合本案实际以及鉴定意见关于因果关系参与度(对等作用)的评定,酌定某福利中心应对魏某死亡后果承担50%的赔偿责任。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公主岭市某社会福利服务中心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魏某的继承人原告魏某辉的各项损失共计378721元;二、驳回原告魏某辉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此类案例往往是由于养老院护理人员的疏忽,对老年人不负责违反了养老服务合同的有关规定,导致老人生命健康权受到损害。

老年人具有总体身体健康状况差、认知功能减退、死亡风险较大的特点,所以当子女将老年人送至养老院之日起,子女便通过协议将照顾、保护老年人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部分转让给了养老机构,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合同协议对养老院所有老人的人身安全进行保护与监管。

对于此类案例,受伤的老人及其家属一般可以依据养老服务合同,以养老机构违约为由提起诉讼。该类诉讼只要能够证明养老院存在有违反协议内容的客观情形且主观上存在过错,老人因养老机构的过错造成其人身或财产损失,即此违约行为与老人身体的损害、财产的损失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便可向养老机构主张补偿性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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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迟瑞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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