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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再就业有关法律问题解读
日期:2023年07月26日 来源:

根据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显示,我国60岁及以上人口有2.64亿人,占人口总数的18.7%,其中65岁以上人口为1.9亿人,占人口总数的13.5%。针对老年人退休再就业问题,法官进行解读。

问:社保缴费不满十五年,可以办理退休吗?

答:社会保险法第16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因此,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参保人员,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办理退休,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对于2011年7月1日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的人员,2011年7月1日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不足十五年的参保人员,可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对于2011年7月1日社会保险法实施后参保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时办理退休手续(这种情况只能逐年缴费,不能一次性补缴)。

问: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在工作期间发生工伤,应如何处理?

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规定: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也就是说,如果劳动者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已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仍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且未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符合工伤认定受理条件。

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领取退休金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系劳务关系。如果上述人员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伤,可以参照工伤待遇,以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为由诉至法院,由用人单位支付其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因退休再就业人员已经达到退休年龄,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无法得到支持);上述人员也可以提供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为由,依据民法典等相关规定主张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权利。

此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劳务合同关系,在工作期间发生工伤,虽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主张工伤保险待遇赔偿的,应予支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受到第三人侵权的,第三人侵权赔偿并不影响其向用人单位主张给予工伤保险待遇赔偿。在此提醒,用人单位可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或者雇主责任险的形式予以风险规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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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孙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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