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长春市朝阳区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承办法官徐健得到了当事人的由衷感谢。 2018年,原告某建筑设备租赁站与王甲、王乙签订《建筑器材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建筑设备租赁给王甲使用,王甲应按时缴纳租金并由王乙作为保证人为其提供担保。后因王甲未按约定及时缴纳租金,欠付租金22万余元,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考虑到王甲虽然存在资金周转困难但对欠付租金的事实没有异议的现实情况,徐法官认为对该案进行调解才是最优的处理方案。于是,通过耐心沟通和不厌其烦的释法明理,最终双方都愿意作出让步,达成一致的调解意见:由王甲于次日一次性给付该建筑设备租赁站欠付租金7万元,原告不再追偿剩余租金、赔偿款及违约金。 次日,徐法官与双方当事人确认了调解书的履行情况,得知王甲已经按照调解协议向原告足额给付租金。该案高效圆满解决,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的良好社会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