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赊购水稻未还款,法院判决维民权
日期:2023年09月14日 来源:

近日,德惠市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案情经过】

2021年7月21日,孙某平将6车水稻出售给吉林省某米业公司。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文(陈某父亲)为孙某平出具收购凭证,凭证记载:6车的毛重、车辆本身重量及单价(其中1-4车水稻单价为1.25元/斤,5-6车水稻单价为1.22元/斤),但陈某文未在该清单上签名亦未在该清单上盖吉林省某米业公司公章。经计算1-4车水稻净重为 33860斤;5-6车水稻净重为17940斤。

2021年9月2日,陈某文用微信支付给孙某平2万元。同年9月3日,陈某文患脑中风住院治疗。同年10月23日,孙某平要求陈某支付货款,陈某用微信支付给孙某平1万元并在陈某文出具的收购凭证下方写明“10月23日微信转1万元,结余欠款34750元,陈某”。今年2月7日,陈某又用微信给孙某平转1万元,余款24750元陈某未给付。为了维护自身权益,孙某平诉至德惠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文作为吉林省某米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孙某平出具收购水稻收购凭证应视为职务行为,故吉林省某米业公司应为案涉水稻款的债务人。本案陈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为吉林省某米业公司支付货款1万元的同时,在其父亲陈某文为孙某平出具的收购凭证上写明结余欠款34750元并签上自己的名字,后又给付孙某平货款1万元,应视为债务加入行为,孙某平要求陈某给付剩余货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

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陈某于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孙某平借款24750元。

【法官提醒】

债务加入是承担共同清偿的责任,而非连带责任。加入债务的第三人自愿承担的情况下是连带责任,如果第三人不愿意则可以不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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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迟瑞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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