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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干警百里追寻 旧案新办圆满执结
姜明琦
日期:2023年10月19日 来源:

近日,德惠市人民法院圆满执结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切实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深受当事人好评。

【基本案情】

2014年,张某柱承包了德惠市某镇某村5社的修路工程。此修路工程由被告张某出资。在施工过程中,被告张某柱雇用于某林作力工,雇用王某伟以融资租赁方式承租的被告山东某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租赁公司)所有的临工LG685型履带式挖掘机。王某伟雇用没有挖掘机驾驶资质的被告徐某驾驶该挖掘机,徐某在施工过程中受被告张某柱方人员指挥,其工资由王某伟支付。

2014年9月7日下午,在修路工程中,徐某驾驶挖掘机在向前行进时,挖掘机右侧履带前部轧到了于某林的腿,对于某林造成人身伤害。经吉林公正鉴定中心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于某林此次外伤伤情后果为五级伤残,需要安装假肢。于某林遂将徐某、王某伟、张某柱、张某、某租赁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五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经德惠法院判决,被告张某柱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赔偿原告于某林经济损失3万余元;被告张某柱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赔偿原告于某林精神损害抚慰金4万元;被告王某伟、徐某与被告张某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某租赁公司与被告王某伟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某租赁公司提起上诉,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徐某、王某伟、张某柱、张某承担原审判决应尽义务。但被告拒绝履行,于某林于2015年向德惠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原承办法官在穷尽一切执行措施后发现四名被执行人名下并无可供执行财产,并经多渠道、多次寻找被执行人,均未找到四人。经申请人同意,该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

【执行过程与结果】

今年7月,由于于某林已去世,申请执行人之女于某香向法院提起申请执行人变更,并申请恢复执行。在接到这起恢复案件后,承办法官立即对四名被执行人的车辆、不动产、工商信息、银行账户等财产进行调查。

本以为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但除了银行卡上仅有的几百元外,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为保障民生,维护利益,承办法官在第一时间与申请执行人沟通了解情况,并结合原执行案件、一审民事判决书、二审民事判决书等原案材料信息,召集执行干警制定执行方案。

一方面,承办法官带领执行干警赶赴扶余县寻找被执行人王某伟。虽然家中只有王某伟年迈的父母,但其父母向承办法官提供了王某伟的联系方式;另一方面,执行干警坚持不懈多次与被执行人电话联系,终于将被执行人张某柱、王某伟约至法院。承办法官耐心为被执行人释法析理,并告知其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法院将对其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和惩戒措施。

几人刚开始仍态度坚决,声称自己没钱,无法履行义务。见其执迷不悟,承办法官便严厉警告,如果不还钱会对家人产生影响。此时,几人终于低下头,承认错误,并立即将所有赔偿款给付申请执行人。至此,这起执行案件得以顺利执结。

民生无小事,件件有回音。德惠法院将继续凝心聚力、攻坚克难,加大执行力度,倾尽各种执行措施,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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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迟瑞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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