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德惠市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劳动争议案。 【基本案情】 徐某剑于2022年9月3日开始在吉林某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者劳务合同。当年9月24日,徐某剑在工作中受伤后,前往吉林大学中日联谊医院就医。徐某剑向德惠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确认自2022年9月3日起与某公司间存在劳动关系。 德惠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今年5月15日作出仲裁裁决书,确认徐某剑与该公司之间于2022年9月3日起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某公司认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事实错误,其与徐某剑之间不成立劳动关系,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某剑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符合劳动者的条件;某公司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因此,双方主体适格。在庭审时,徐某剑提交的发放工资银行流水、与某公司人事微信聊天截图、与某公司工作人员关于工作情况的通话录音等证据具有客观真实性,且与本案有关联性,对证据予以采信。这些证据的证明问题,形成证据链条,具有高度盖然性,足以认定徐某剑受某公司的管理,徐某剑适用于某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且徐某剑提供的劳动是某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徐某剑从事有偿的劳动,符合劳动关系的要素条件,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驳回某公司的诉讼请求;确认徐某剑与某公司之间自2022年9月3日起存在劳动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