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德惠市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了审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19年8月29日,潘某林与谷某惠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书》,谷某惠购买潘某林的位于德惠市某小区房屋,房屋总价款12万元,谷某惠于当日交了1万元定金。2019年9月3日,将剩余11万元一次性付清,潘某林出具了收据并将房屋交付给谷某惠,潘某林也依约定将房票子过户到谷某惠名下。交付房屋后,谷某惠一直未装修。 《房屋买卖协议书》第四条约定:“此协议签订后,如甲方违约需支付给乙方订金双倍的违约金,如乙方违约,甲方无须返还订金。”第六条约定:“甲方应当保证该楼房权属无任何争议,无任何经济纠纷,无任何抵押担保等,否则甲方承担一切后果责任。” 2023年5月16日,谷某惠到案涉房屋时,发现门上贴着债务逾期未还通知书。谷某惠按通知书电话打过去,对方是银行工作人员,被告知案涉楼房在2016年5月已经被案外人张某春抵押贷款16万元,还差12.2万元未还。 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谷某惠遂将潘某林诉至德惠法院,请求解除合同、返还购房款及给付违约金。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应否解除《房屋买卖协议书》的问题:谷某惠和潘某林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该《房屋买卖协议书》合法有效。但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本案涉案房屋因已被案外人在银行办理抵押贷款,《房屋买卖协议书》的目的已经不能实现,因此谷某惠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潘某林同意解除,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应否给付违约金的问题:潘某林未能保证涉案房屋权属无任何争议、无任何抵押担保,属于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谷某惠要求给付1万元违约金的请求,应予支持。 综上,遂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解除谷某惠与潘某林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二、潘某林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谷某惠购房款12万元;三、潘某林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谷某惠违约金1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