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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丨签订劳务合同能否排除劳动关系?
赵慧敏
日期:2024年03月08日 来源: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其法律性质及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截然不同。实践中,部分用人企业认为只要与员工签订劳务合同,双方之间即成立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那么事实一定如此吗?签订劳务合同能否排除劳动关系?

案情简介:

2022年3月,原告董某到被告某物流公司工作,岗位为货运司机,2022年7月,双方签订《临时用工协议》,约定原告从事司机岗位,应自觉遵守用工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用工单位的日常考核和管理。

2022年10月,原告驾驶某物流公司所有的货车执行工作任务时发生事故,导致原告受伤、车辆损坏。原告受伤后未到公司上班,6天后,被告以其驾驶车辆发生事故,造成单位经济损失,违反《岗位考核管理规定》为由将其辞退。

2023年4月,董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其与某物流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同年5月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董某不服,诉至法院。

原告认为:

自己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向法院提交了被告按月向其发放工资相关证据及显示其为被告公司员工的《工作证明》,要求法院确认其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被告辩称:

双方签订的《临时用工协议》为劳务合同而非劳动合同,双方未建立劳动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

个人与单位之间劳动关系成立与否的判断,不能单纯以双方之间形成的书面协议的名称为判断标准,应依据双方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实质内容进行综合认定。虽原、被告签订的合同的名称为《临时用工协议》而非《劳动合同》,但综合考量原告、被告双方均系合法的劳动合同主体,原告工作期间需遵守《岗位考核管理规定》、受被告管理,被告按月向原告发放工资,且原告从事的货运司机工作系被告的主营业务范围,双方具有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其法律性质及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截然不同。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在提供劳动过程中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稳定的社会关系,具有人身隶属性特征,受到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调整,劳动合同需遵守国家关于工资、社会保险等强制性规定。

劳务关系是指平等民事主体基于协商成立的法律关系,一般具有短期性、临时性特征,体现双方之间的意思自治,受民法典调整。

相关法条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因此,本案中即使双方签订的是劳务合同,但同时符合以上三种情形,也应当认定为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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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迟瑞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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