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古以来婚姻被认为是终身大事,彩礼作为男女双方及家庭之间表达感情的一种方式,也蕴含着对婚姻的期盼与承诺。近年来,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结婚彩礼数额也持续走高,涉彩礼纠纷案件数量也呈上升趋势。近日,吉林省江源林区基层法院审理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 原告房某与被告马某于2020年经人介绍相识,2022年两人订婚,订婚宴上房某给付被告马某彩礼3万余元,但订婚后双方因感情不深,就结婚事宜不能达成一致,无登记结婚意愿,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返还彩礼未果,遂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确定恋爱关系后,是以结婚为目的给付被告彩礼,且双方并未共同生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原告主张被告返还上述彩礼,法院予以支持。 为妥善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平衡双方利益,最高人民法院1月18日发布《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针对彩礼认定范围、返还原则等予以规范,自2月1日起施行。《规定》明确,在认定某一项给付是否属于彩礼时,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实认定。明确几类不属于彩礼的财物,包括: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此类财物的支出,金额较小,主要是为了增进感情的需要,在婚约解除或离婚时,可以不予返还。 法官提醒,婚姻是建立在相互尊重和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彩礼作为一种传统习俗更应该理性对待,让婚姻始于爱,让彩礼归于礼。多了解婚姻法律法规,理性捍卫各自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