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吉林省江源林区基层法院审理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其被告某村委会便是因为一时疏忽,导致了赔偿的结果。 某日,原告姚某在回家看望父母时,随手将车辆停放在被告村委会院内,返回取车时发现车辆倒车镜和部分车漆被院内倒下的宣传板砸坏,姚某认为此次损害的发生是因为该村委会管理不利导致,应承担赔偿责任,在与村委会协商无果后向法院提起诉讼,希望该村委会赔偿自己3800元修车费。但庭审过程中,被告方表示,村委会并没有对院内停车收取停车费用,因此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而宣传板是被当天大风吹倒,属于不可抗力,原告在明知此天气的情况下仍将车辆停放在宣传板旁边,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承办法官在了解事情经过后,结合相关法规将本案责任划分情况和依据对双方进行了说明,村委会作为宣传板的所有者和管理者,未将宣传板固定牢靠,导致宣传板被风吹倒后将原告的车砸坏,因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原告在大风天气下将车停放在宣传板附近,对存在的安全风险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也应承担一定责任。最终法官在认真酌定双方责任后,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车辆维修费3000元。 法官提醒,单位对于所辖公共设施的管理,一定要做到细致有数,修缮及时,以免给自身和他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