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气预报
婚姻已难成 彩礼应退还
盖东升 陈昊
日期:2024年05月13日 来源:

近日,吉林省江源林区基层法院审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判决马某返还原告彩礼3万余元。双方经媒人介绍相识,原告在订婚宴上给付彩礼,但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且未共同生活,现无法达成一致结婚意见。原告多次要求返还彩礼无果后起诉至法院。

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认为,原告与被告在确立恋爱关系后,原告以登记结婚为目的给付了被告3万余元的彩礼。然而,在收取彩礼后,被告并未与原告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法院通过审理原告及证人的陈述,认定双方在恋爱期间见面时间有限,彼此了解不足,且原告所述双方未共同生活的情况属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如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因此,法院判定被告应将彩礼予以返还。在庭审中,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出庭应诉,这被视为其自动放弃诉讼权利。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马某返还原告彩礼3万余元。

彩礼的有无与多少,虽看似家事细节,实则深刻影响着社会风气。为了规范彩礼问题,今年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为彩礼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导。广大群众应理性对待婚姻和彩礼,反对攀比之风,树立正确的婚嫁观念和简约适度的婚俗礼仪,以实际行动营造健康、节俭、文明的婚嫁新风尚。

0
责任编辑:迟瑞冰
相关信息
吉 林 城 乡 网 版 权 所 有 ,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版权所有:吉林日报社(吉林日报报业集团) 投诉举报电话:0431-88600732 备案号:吉ICP备18006035号 地址:长春市高新区火炬路1518号
流量统计: 技术支持:迅达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