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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释法明理 保护农民工利益
盖东升 陈昊
日期:2024年05月13日 来源:

我国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农民工群体发挥了重要的推动作用,因此在自身权益受到侵犯时,一定要及时寻求法律的帮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近日,吉林省江源林区基层法院受理了一起涉农民工与包工头劳务合同纠纷案。原告许某等8人请求被告给付劳务报酬15600元。

2022年1月12日,被告贺某承包了某铁路工务段清理铁路两旁路障伐树作业,雇佣8名原告为其做清理伐树作业。双方口头约定了劳动报酬及结算方式。后在8名原告完成清障工作找被告支付劳务报酬时,被告以众原告未按要求尺寸锯木椴为由拒付劳动报酬。法官了解了具体案情后对当事人双方做了耐心地说服工作,8位农民工未按要求尺寸锯木椴,给被告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有一定责任,但同时指出农民工作为家中的主要劳力为了生计付出了相应的劳动,有权利请求雇主支付劳动报酬,并且被告贺某在现场监工时,未能及时发现和纠正农民工在锯木椴过程中出现的错误,也存在一定过错,也应当承担一定责任。

在法官的说明和调解下,双方都明白了自己存在的过错,选择各退一步并最终达成了和解意见。被告贺某在限定的时间内,一次性给付许某等8位原告劳动报酬1万元,逾期则按8位原告的诉讼请求给付劳动报酬15600元整,如被告拒不履行调解协议,则由原告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民生无小事,守护好农民工的血汗钱,解决好农民工薪“愁”问题,不仅关系农民工的切身利益,更关系到社会的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江源林区基层法院将继续牢固树立为群众办实事的理念,加大纠纷调解力度,切实为民办实事、解难题,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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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迟瑞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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