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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字不盖章 法律责任谁承担
王艺潼
日期:2024年05月24日 来源: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甲公司是卖方,乙公司是买方。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甲公司在合同上加盖了公司印章并有法定代表人签名,而乙公司仅有法定代表人签名。后乙公司到期未支付货款,甲公司将乙公司起诉至法院,乙公司却以该法定代表人未经授权为由抗辩,拒付货款。乙公司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呢?

乙公司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乙公司应当承担支付货款的责任。甲公司是善意相对人的情况下,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签订合同的行为,对乙公司具有约束力,其行为即代表乙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一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当然,为了保护公司的权益,民法典对例外情况也做了明确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四条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换言之,在合同一方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对方的法定代表人超越其权限而仍与其签订合同的情况下,只有法定代表人签名而没有加盖公章的合同对该法定代表人代表的法人没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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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迟瑞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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