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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江源林区基层法院:一起离婚纠纷案的判决与和解
孙忠煜 袁爽
日期:2024年05月29日 来源:

近日,吉林省江林区基层法院立案庭法官处理了一起离婚纠纷案。由于被告任某不同意离婚,且原告张某没有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官当庭作出不准原告张某与被告任某离婚的判决,原告当庭表示对此判决结果不上诉。

原、被告于2015年2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二子,长子现年9岁,次子现年8岁。因为被告长期酗酒、家暴,原告认为夫妻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根本没有和好的可能,难以共同生活。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

立案庭法官认为,本案原告张某与被告任某相识结婚至今已十多年,且婚后生育二子,可见双方已磨合并建立起良好的夫妻感情基础。共同生活期间,被告任某因家庭开支方面的事情与原告张某进行沟通是在酒后,说话语气不好,从而产生家庭矛盾,导致夫妻感情不和。若双方在今后生活中能加强沟通,妥善化解生活矛盾,同心协力承担起建设家庭和抚育孩子的责任,不排除有和好的可能。且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最终对原告张某的离婚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在庭后,张某知道自己败诉了,通过法官的苦口婆心劝导,张某也觉得对任某还有感情,如果任某能改正坏习惯,就同意给其一次机会,任某当场给妻子写了保证书,保证以后多与妻子沟通交流,喝酒后不与妻子产生争执,不动手打人,好好过日子,并向妻子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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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迟瑞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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