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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朝阳区法院:诉前调解化纠纷
李健楠
日期:2024年06月06日 来源: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坚持将“枫桥经验”融入到优化营商环境中,扎实推进诉前调解工作,全力促进涉企案件矛盾纠纷实质解决在诉前,营造高效便捷的法治化营商环境。近日,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在诉前鉴定阶段成功调解化解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有效减轻企业诉累,缓解企业经营压力,取得了良好效果。

案情简介:

2013年,原告从被告处承包了某物流中心的建设工程项目,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工程项目。但被告迟迟未能付清工程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尚欠付工程款140.5万元。致原告起诉至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法官调解:

承办法官韩玲审阅案件材料后,为进一步理清案件事实,第一时间通过电话与双方当事人取得联系,经过了解:双方对工程款结算数额及给付时间存在较大分歧,如果无法调和双方矛盾,案件势必将会启动司法鉴定程序,承办法官本着降低双方诉讼成本,彻底化解矛盾的目的,征得双方同意后先行组织调解。

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首先就企业目前经营存在的困难以及经济状况进行分析,促使双方相互理解。然后背对背做双方调解工作,一方面告知原告,双方没有就工程款进行结算,一旦被告申请鉴定,案件审理周期将会延长,企业资金将无法快速回流,不利于企业发展。另一方面向被告公司释法明理,告知其拖欠工程款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向其强调“失信经营寸步难行”的道理,希望其能积极主动支付剩余工程款。最终,双方当场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在2024年8月13日前分三期给付原告工程款140.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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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迟瑞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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