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适用,加强刑事执行监督职能,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促进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增加法律意识,提升执法水平,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与公安机关积极探索建立相关监督机制,加强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案件的有效监督,及时发现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环节存在的执行问题和安全隐患,确保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使监督工作向纵深方向延伸,共同推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工作向规范化发展。 搭建信息渠道,及时备案报送。为全面掌握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信息,及时获取监督线索,昌邑区检察院与辖区内公安机关搭建信息渠道,及时完成信息报送,明确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机关要将相关材料及时报送检察院。报备材料应当包括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文书以及解除变更文书,同时生成安全预案和执行人员情况以及工作计划等。按照共同签订的《规范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工作机制》要求,及时协商和解决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共同分析工作动态,研究工作措施,更好地推动合作机制的落实。着力解决当前存在的检警衔接不够紧密,手续交接不及时,监督不到位等突出问题。要加强协作,互相配合,形成合力,进一步规范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适用,加强执法安全管理。 建立同步监督,进行实地检察。为动态掌握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昌邑区检察院与辖区内公安机关实行同步监督,明确公安机关在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定期向检察机关告知执行情况,根据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情况进行实地检察,必要时进行随时检察,了解执行机关是否充分保障被监管人住宿、饮食、睡眠等基本生活条件,是否存在对被监管人刑讯逼供、体罚、虐待或者变相体罚、虐待等行为,同时还对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人员进行问卷调查,告知其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保障诉讼权利,依法安排会见。为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保证辩护人与被监管人的会见权。昌邑区检察院与辖区内公安机关建立诉讼权利保障机制,对于辩护律师要求与被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会见的申请,除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外,公安机关应及时安排会见并提供时间和条件保障,不得限制会见;不得派员在场监听律师与犯罪嫌疑人的谈话内容;被监管人属于“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向被监管人员告知具体内容。 规范执行程序,健全监督机制。为进一步健全和规范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程序,避免脱逃、伤亡等事件发生,昌邑区检察院与辖区内公安机关共同规范执行程序监督机制。明确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人的权益范围,依法保障被监视居住人的人身安全。要求公安机关建立执行工作台账,由办案单位详细记录执行民警信息、将被执行人带离和返回指居场所情况、交接班情况、与辩护人会见情况、被执行人身体情况等必要信息。制定应急突发预案,确保被监管人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得到及时救助。 遵守保密原则,防止泄露信息。为保障侦查办案活动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顺利进行,昌邑区检察院与辖区内公安机关要求办案人员严格遵守保密原则,防止相关人员在开展监督中泄露知悉的案情和其他信息,打探案情,为被监视居住人说情,通风报信等行为的发生,规定检察人员要依法履行监督职责,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限制人身自由的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加强检察监督不仅可以约束决定机关和执行机关的行为,防止权力被滥用,减少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只有决定机关、执行机关与检察监督机关相互配合、相互制约才能真正实现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应有功能,发挥其最大的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