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气预报
以案说法|交易需诚信 “跳单”不“免单”
高贺
日期:2024年06月21日 来源:

“跳单”行为在中介合同中时有发生,尤其是在二手房买卖、租赁中介合同中,委托人为了省下中介费用,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其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与对方订立合同。那么法律对“跳单”行为是如何评价的,“跳单”真的能够“免单”吗?

基本案情

张某某欲租赁一处办公用房,遂找到某中介公司带看房屋,双方签订《客户看房确认书》,约定张某某不得与某中介公司介绍项目的业主方自行联系成交或利用某中介公司提供的信息另行委托他人居间成交,否则构成违约,应支付所租赁房屋2个月的房租作为违约金。确认书签订后,某中介公司带看了潘某某委托其对外出租的房屋,张某某对该房屋较为满意。此后,张某某通过他人与房主潘某某取得联系,二人遂直接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潘某某此前委托某中介公司对外出租案涉房屋时,双方约定的中介费为12000元,因潘某某签订合同后拒绝向某中介公司给付该笔费用,某中介公司遂起诉到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张某某依据确认书约定向其支付中介报酬24000元。

案件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中介公司主张的24000元中介报酬,实质系委托人张某某应承担的违约金。张某某接受某中介公司的服务后,利用其提供的信息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某中介公司直接与潘某某签订合同,致使某中介公司无法从潘某某处获得中介费,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向某中介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但《客户看房确认书》有关违约金的标准约定过高,应予调整。因某中介公司与潘某某约定的中介费为12000元,根据违约责任的“填平原则”,法院最终判定张某某应向某中介公司支付违约金12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  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法官说法

为统一司法观点,回应实践需求,《民法典》在第九百六十五条新增了关于禁止“跳单”行为的相关规定,该条款首次将禁止“跳单”行为上升到法律层面。在司法实践中,依据法律规定及当事人约定对“跳单”行为进行正确判断并合理规制,不仅有利于保障中介人的合法权益,规避个人交易产生的资金风险,还有利于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形成诚实信用的良好风尚。

在实践中,中介行业良莠不齐,委托人“绕开”某一中介人进行交易并不必然构成“跳单”行为,比如在二手房买卖中介合同中,如果同一房源信息在多个中介公司挂牌出售,各家中介的报价和服务可能存在较大差异,委托人多方咨询后,基于服务满意度、中介费等因素选择了其中一家,并利用该公司提供的服务最终达成交易,在此情况下,虽然委托人“绕开”了其他中介人,但这是其作为消费者的自由和权利,并不构成违约,也无需向其他中介人支付费用。


0
责任编辑:迟瑞冰
相关信息
吉 林 城 乡 网 版 权 所 有 ,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版权所有:吉林日报社(吉林日报报业集团) 投诉举报电话:0431-88600732 备案号:吉ICP备18006035号 地址:长春市高新区火炬路1518号
流量统计: 技术支持:迅达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