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吉林省江源林区基层法院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审理的过程中发现其产生纠纷的原因,恰恰暴露了当事人在日常生意交往中容易被忽视的问题。 据本案原告称,自己公司经营的是水泥销售的业务,在为被告公司所承包的两个工地提供了所需的水泥后,却只收到了一部分货款,而被告对另一部分货款始终不予承认,于是将被告公司起诉到法院,可是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却表示,自己公司承包的只有一个工地,其水泥款早已结清,不存在拖欠的情况,至于原告所说的另一个工地,根本就不是自己的承包项目。而原告则表示,提供水泥期间,自己一直是与被告公司的工地经理联系,两个工地的水泥都是按他的要求提供的,不可能有错。在后续的审理中法官逐渐了解到,原来原告所说的工地经理是承包被告工程项目的一个施工队的负责人,并不是被告公司的人员,而送往另一处工地的水泥,很可能是其施工队承包的其他公司的工程所用,经查证,被告公司只有一处工地承包权的情况属实,可以证明其水泥款已经付清的事实。 查清事实后,承办法官就已经清楚的事实向原告进行了说明,在一番耐心的释法明理后,原告明白了本案中的各种关系,表示都怪自己一时疏忽,没有弄清欠款的真实主体,才造成了这次损失的出现,这就撤回诉讼,待明确真正的欠款人后,再来主张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