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4年2月,张某在刘某经营的九台区某餐饮店打工时,为快速承接库管的出库任务,在跑步行进过程中摔倒,导致其肋骨骨折,后鉴定为十级伤残。事故发生后,刘某经营的九台区某餐饮店注销,张某求助无门,遂将九台区某餐饮店诉至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审理结果 案件受理后,法官发现原告张某起诉的九台区某餐饮店为注销状态,为保护张某的合法权益,遂建议张某变更该餐饮店实际经营者刘某为被告,进行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原告张某在被告刘某经营的九台区某餐饮店提供铁板煎烤等劳务,双方形成个人劳务关系,张某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因摔倒受到损害,刘某对此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及具有一定技术能力的工作人员,应当对自身安全具有安全防范意识,应当意识到在相对光滑地面奔跑可能有摔倒风险,张某未尽到上述自我安全保障义务导致自身受伤,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本院酌定张某在本起事故中自行承担60%的责任。被告刘某作为接受劳务一方,明知提供劳务者在日常工作中经常产生相对危险的行为但并未利用有效管理手段进行制止,最终导致案涉事故发生,刘某应当承担次要责任,酌定对本起事故承担40%的责任。 法官说法 双方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接受劳务一方有义务对提供劳务一方的安全进行保障。其中包括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提供必要的安全保护用品和措施,以及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的指导。另外,接受劳务的一方还需要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如果一旦发生意外或伤害,接受劳务一方应在责任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