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气预报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集中宣判电信网络犯罪案件
张延龙
日期:2024年07月24日 来源:

为严厉打击电信网络犯罪,进一步宣传反电信诈骗,提升公民法治意识,7月16日,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对3起涉及电信网络犯罪案件进行了集中宣判。

沦为电信诈骗“工具人”

触犯法律受刑罚

被告人王某通过他人介绍与网名为“难辞”的人加为好友,“难辞”承诺以每小时150元的价格雇佣王某帮助其从事“手机口”电信诈骗活动。在2023年5月16日至23日期间,王某与佟某使用佟某手机卡拨打诈骗电话数百条,并从中非法获利数百元至千元不等。经查,佟某通过拨打被害人殷某的手机号码,致使殷某被电信诈骗3876.5元。王某、佟某自愿认罪认罚,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佟某诈骗罪名成立。考虑二人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自愿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的从轻处罚情节,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佟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帮助诈骗分子转移赃款

触犯“掩隐罪”

2024年1月13日,被告人艾某某在明知其上线(姓名不详)利用其银行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将其名下的中国银行卡提供给其上线。被害人孙某某被电信诈骗,诈骗钱款中20000元转入艾某某涉案银行卡,艾某某随后将其中的19700元取出并交给其上线,艾某某非法获利629.39元。案发后,艾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家属已代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艾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鉴于艾某某具有自首、取得被害人谅解、积极缴纳违法所得等从轻处罚情节,判处被告人艾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以办理贷款为由出借银行卡

承担刑事责任

被告人杨某于2024年1月30日,以办理贷款为由,通过网络社交软件取得联系,在长春市汽开区,将自己的吉林银行卡及手机提供给上线。当日,被害人肖某某被电信网络诈骗的153000元汇入涉案银行卡。杨某明知卡内钱款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将卡内44600元提取到自己账户并分多天、多次将该笔钱款取现。案发后,被告人杨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公安机关从杨某处扣押的44600元已返还被害人肖某某,杨某赔偿被害人肖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3388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将44600元予以窝藏、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杨某具有自首、取得被害人谅解等从轻处罚情节,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上述宣判案件,被告人均认罪服判,不提出上诉。

此次集中宣判活动,是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深入推进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工作的重要举措,也为广大群众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教育课,警示大家增强防范意识,远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九台法院将始终坚持对电信网络犯罪依法严厉打击态势,全力守护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

0
责任编辑:迟瑞冰
相关信息
吉 林 城 乡 网 版 权 所 有 ,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版权所有:吉林日报社(吉林日报报业集团) 投诉举报电话:0431-88600732 备案号:吉ICP备18006035号 地址:长春市高新区火炬路1518号
流量统计: 技术支持:迅达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