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吉林省江源林区基层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工伤争议纠纷。周某受雇李某(劳务关系),在李某承包的某建筑劳务公司某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期间受伤致残,但周某对赔偿金额不满,遂诉至法院。 该案为工伤引发的事实争议,为更好地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承办法官受案后,对该项目的工伤保险缴纳情况进行了详细调查后为双方当事人做了细致的调解工作,并依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为双方深入细致地进行释法明理,最终在承办法官的不懈努力和耐心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农民工周某获得了全额赔偿,一起工伤争议纠纷得到圆满化解。 江源林区基层法院将始终坚持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以“如我在诉”的意识努力提升案件办理的精度、速度、温度,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督促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规范企业经营秩序,助力辖区优化法治营商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