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物业”牵动“大民生”,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纠纷也日益增多。近日,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化解了一起因业主不满物业服务而拒交物业费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案情简介 长春市某物业公司与案涉小区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由该物业公司为案涉小区提供前期物业服务,小区业主按季度交纳物业服务费。王某系该小区业主,自2020年起,开始拖欠物业费。物业公司多次电话、上门催缴未果,遂将王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王某支付拖欠的物业费及滞纳金四万余元。 调解经过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肖欣立即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从“情、理、法”三个角度出发,向王某释法明理,建议其尽量主动履行缴费义务,从而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同时积极与物业公司沟通,双方仍需继续履行物业合同,尽量为业主减免滞纳金。经过承办法官的不懈努力,双方各退一步达成和解,并于次日履行完毕。 法官提醒 物业服务管理公司与业主朝夕相处、紧密连接,双方均应诚实守信地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费是物业服务运行的基础,物业费的收取具有公共属性,业主不能仅凭个人感受拒绝接受服务或不予缴纳物业费。同时,物业公司也应当重视业主的需求,提升物业服务质量,给业主提供一个美好舒适的居住环境。当物业公司与个别业主之间出现纠纷时,双方应加强沟通、更好地履行各自义务,及时化解双方矛盾。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七条 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 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